雷州“7·21”持枪抢劫杀人案主犯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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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6月16日上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雷州白沙镇发生的“7.21”持枪抢劫杀人案进行宣判。被告人黄祥博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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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6日上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雷州白沙镇发生的“7.21”持枪抢劫杀人案进行宣判。被告人黄祥博被判死刑。

  携带猎枪伺机抢劫

  2013年7月19日晚上,黄祥博安排林某纯去庄某全(另案处理)处取回其之前存放在该处的一支猎枪, 然后黄祥博、林某纯伙同黄某进(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预谋抢劫。次日22时许,黄祥博、林某纯、黄某进携带一支猎枪、两把刀具窜至广东省雷州市樟树湾酒店商务区附近路段寻找抢劫对象。

  偏僻处控制车辆抢劫得手

  21日凌晨0时许,黄祥博等三人在一块写着白水沟字样的大石碑旁,看见一辆黑色东风日产轩逸小车停在道路偏僻处,车上有一男一女,便上前实施抢劫。黄祥博持猎枪、林某纯和黄某进持刀威胁车内的被害人蔡某荣、陈某燕,将蔡某荣、陈某燕挟持到小车后座上。林某纯持枪、黄某进持刀控制二被害人,黄祥博驾驶蔡某荣的汽车至雷州市207国道企水路口附近的一条偏僻小路处,三人将小车的车牌拆下,将蔡某荣、陈某燕的双手反捆,抢走被害人所带的现金、手机、手表等财物。

  挖坑活埋被害人

  黄祥博、林某纯、黄某进驾车将蔡某纯、陈某燕带至雷州市白沙镇罗家村墓地处,黄祥博安排林某纯、黄某进用刀和拆下的车牌挖土坑,然后以掩埋被害人为由勒索蔡某荣钱财,蔡某荣表示没有钱。期间黄祥博见蔡某荣冲向其,即持枪制止,枪支打中蔡某荣腿部。蔡某荣中枪倒地后痛哭,黄祥博担心惊动周围群众,便持枪近距离对蔡某荣头部再开了一枪,将蔡某荣打死,然后叫林某纯、黄某进将蔡某荣的尸体抬进挖好的土坑里。被害人陈某燕见状下跪哀求,黄祥博又向陈某燕的腹部连捅数刀后,三人将陈某燕抬到土坑里活活掩埋,致陈某燕因呼吸道堵塞而窒息死亡。尔后,三人驾驶劫得的东风日产轩逸牌小车逃离现场,并将匕首和两受害者所穿的部分衣物一同扔进附近平原水库里,然后驾车连夜逃到徐闻县新寮镇某工地藏匿起来。

  车载GPS定位找凶手

  蔡某荣的妻子陈某芳发现死者一天一夜不回家,而且打电话亦联系不上,顿感事情不妙,便于2013年7月21日16时许,向雷州市公安局110报警,称其丈夫蔡某荣于20曰晚驾车外出后失踪。后家属根据车载GPS监控定位轨迹,在徐闻县新寮镇新寮岛一工地处找到被劫车辆。公安局民警赶到工地后,将正在工地工棚的三被告人控制并进行搜查,在黄祥博身上发现一把汽车钥匙,该钥匙能打开现场车辆车门。民警同时对车辆进行搜查,搜出一支转轮式霰弹枪和子弹。

  法院判决:
  故意杀人、抢劫、非法持枪数罪并罚主犯判死刑
  法院二审判决认为:


  被告人林某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黄祥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刀、枪劫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后又杀人灭口,致二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黄祥博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黄祥博提供枪支,持枪劫持被害人,开枪致死蔡某荣,持刀捅伤陈某燕,并和林某纯、黄祥进共同坑埋陈某燕,是致死二被害人的直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作用,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对被告人黄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最高院死刑复核裁定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核准二审法院对被告人黄祥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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